辽宁大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在关于和谐社会的讨论中,存在着将“和谐”与“矛盾”对立起来的倾向。有的认为,提倡和谐就是对矛盾思维以及斗争哲学的否定。有的则以矛盾运动是事物发展的源泉为据,对和谐社会的主张提出质疑。其实,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并没有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不仅充分肯定了矛盾运动作为社会发展的源泉的作用,而且指明了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所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需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矛盾观,以正确的矛盾理念引领和谐社会建设。
矛盾指事物内部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从哲学上看,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相应地,不断增进和谐因素,不断消减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矛盾运动的基本特征
“矛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三大规律,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矛盾观。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毛泽东指出,“一切事物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由矛盾运动引起的事物发展变化的形式和状态。而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和事物发展变化是不断进行自我否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正因为如此,矛盾运动才成为事物生命力的源泉。
用马克思主义矛盾观来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一方面要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之前的人类社会,不仅充满了矛盾和由矛盾运动引起的社会各个方面量的变化,而且由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还引起了社会性质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着矛盾,对前者而言,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势将引起质的否定,而对后者而言,否定不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因素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运动的根本法则。我们党将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从矛盾和矛盾运动的角度讲,社会和谐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矛盾统一体的主要方面,同时,现实社会还存在不和谐的因素,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相对立的方面;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就是通过不断否定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因素,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矛盾运动过程。
“和谐”是事物要素之间配合得适当,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的一种状态。它在词义表达上与“矛盾”不同,但在哲学上是相通的,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矛盾的前提是事物要素之间的差异性,无差异就无所谓矛盾。和谐是多种要素组成的统一体,也是以差异性为前提的。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和”不等于“同”,相反,“和”里面包含了“不同”,包含了差异。事物要素之间的差异性可能引起事物内部的对立,也可以因差异而产生事物发展的动力。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立的激烈程度尚未足以引起各要素的分离之时,各要素共存于事物矛盾统一体中,这时,差异主要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二是对立的激烈程度足以引起各要素的分离,那么,旧的矛盾统一体瓦解,并逐渐为可以包容差异和对立的新的矛盾统一体所代替。所以,协调各要素的差异性和对立性,防止各要素的分离和事物的分裂,就成为事物矛盾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和谐就是社会矛盾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古人关于“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论断,也说明了通过协调差异来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必要性。
将和谐作为事物矛盾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从哲学层面说的,相对于矛盾运动可能导致事物统一体分裂而言。而从社会的角度看,自古以来不仅广大劳动人民憧憬和平安宁的生活,而且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也都不希望社会断裂,并采取各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决定了只有当人类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关系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通过协调差异推动社会持续发展才成为可能,人类社会才真正跳出了“治乱”交错的“周期率”。所以,相对于其他社会形态而言,社会和谐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运动的特殊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特征日益凸显出来,既增加了利益协调的难度,也给社会进步注入了活力,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协调好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和增强社会的活力。从矛盾的角度看,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增进社会的和谐因素、消减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的过程。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矛盾运动的基本特征。
哲学上的“矛盾”与具体的“社会矛盾”是两个不同概念。化解社会矛盾不等于否定哲学上的矛盾思维。相反,只有遵循矛盾思维的规则,正视社会矛盾、深入分析社会矛盾,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正因为矛盾既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也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始终,所以,有的人提出,矛盾是不能化解的,并对“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提法提出质疑。其实,这是一种逻辑上的偷换概念。也就是说,哲学上的“矛盾”与具体的“社会矛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如哲学上的“物质”泛指一切客观存在,而现实中具体的“物质”体态各异一样,哲学上的“矛盾”也是抽象的总体,而具体的“社会矛盾”则各有各的不同。所以,强调“化解社会矛盾”不是否定“矛盾”本身,不等于否定哲学上的矛盾思维。相反,只有遵循矛盾思维的规则,正视社会矛盾、深入分析社会矛盾,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不回避社会矛盾,是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求真务实的态度。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六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六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代表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只有正视并深入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才能妥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认识社会矛盾,就要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马克思主义矛盾观认为,矛盾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应从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角度,认识现阶段社会矛盾的特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主要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同时,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的关键时期,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这些特征决定了: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通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加以化解;也有少数敌我矛盾,需要通过专政手段加以解决。现阶段的社会问题绝大部分是不可避免的、发展中的问题,又是可以通过科学发展加以有效解决的;也有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我们工作失误造成的,是应该避免的,也是可以通过改进工作加以避免的。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矛盾方法论的精髓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主要工作以及加强党的领导等,作了全面的部署。同时,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并指出,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8个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而明确了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重点。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形式多样,但说到底是利益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具体利益不尽相同。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些人受益颇丰,有些人受益较小,有些人承担了过重的改革成本,从而引发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因此,只有努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全社会的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在化解矛盾中促进和谐,就要将二者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矛盾观告诉我们,矛盾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可以演变,矛盾双方的对立程度可以减弱,但矛盾本身和矛盾双方的对立性本身不能消除。具体到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就是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旧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还可能出现新的社会矛盾;矛盾双方的对立程度暂时减弱,还可能重新激化,所以,必须将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历史过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从动态和谐的角度持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不能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当作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
(执笔人:梁雪影)
(辽宁日报理论版2006-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