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五形态论与共产主义学说联系紧密。没有共产主义学说,就没有五形态论。对五形态论的否定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共产主义的否定,另一部分是对前四种形态的局部否定。尽管不是所有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占有制阶段,但奴隶占有制位于原始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是不容置疑的。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概念尽管使用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的“封建”一词,但是它所要表达的却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就此而言,中国是存在封建社会阶段的。中国封建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的区别,是具体样式的区别,而不是有无封建社会的区别。在人类社会汇流的过程中,由于各群体的相互作用,使其中一些群体没有充分经历所有的发展阶段,并不表明社会形态的衔接顺序没有规律,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形态衔接顺序的观点站不住脚。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一种科学的预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尚未超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所能容纳的限度,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那种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还没有出现。但是,已经出现的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社会正在向共产主义前进,而不是向相反的方向运动。
【关键词】“五形态论”;共产主义;《“封建”考论》
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有哪些社会形态的观点,是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逐步明晰的。他们从不同角度涉及社会形态的论述很多,这里仅强调其中具有总括性和代表性的几处。
“五形态论”属于生产关系视角,有关论述主要有两处。一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提到了人类社会实有的四种形态,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形态[1]。其中,“亚细亚的”后来被“原始社会”的概念所代替①。而“古代的”是指奴隶占有制社会。另一处,是《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马克思提到了人类社会的三种形态:古代公社所有制的“原生”形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形态;仿佛回到古代公社类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再生”形态[2]。其中,古代公社所有制的“原生”形态指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形态涵盖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再生”形态指的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极大地丰富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再生”形态的内容。
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这两段话中提到的社会形态合到一起,就有了五种社会形态。
此外,从个体同整体的关系的角度,马克思提出了三种社会形态的观点[3],也就是以人对人的直接依赖关系为特征的最初社会形态;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并实现人的独立性的第二社会形态;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特征并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第三社会形态。
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各自从不同角度说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二者在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列宁在《论国家》中把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涉及的五种社会形态归纳到一起,论述了人类社会从父权制原始社会到奴隶占有制社会、农奴制社会、资本权力的社会、没有国家没有剥削的社会的发展过程[4],是对五种社会形态的比较明确的表述。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述的基础上,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把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正式概括为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即“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5]。这个论点后来被人们称之为“五种社会形态论”。
二
“五形态论”从一提出,就受到一些人的反对。
“五形态论”反对者的一部分,是冲着其中的第五形态,即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去的,是为了反对共产主义而反对“五形态论”。因为“五形态论”如果站住脚,则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就成了历史的必然。
“五形态论”反对者的另一部分,是冲着前四种形态中的某种形态而去的。在这些人中,有的着重反对“奴隶占有制社会论”,有的着重反对“中国封建社会论”。这些人多数是历史学家。
总括围绕着“五形态论”的争论,可以看出,争论的基本问题是两个:一个是马克思关于已有的四形态的说法能否站住脚?另一个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能否站住脚?
这里先说第一个问题。
对于原始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争论不大。
对于奴隶占有制社会,争议比较大。
反对“奴隶占有制社会论”者提出,历史上只有少数几个民族经历过奴隶占有制阶段,许多民族并没有经历奴隶占有制阶段,而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因而奴隶占有制社会只是特例,并不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中。
我认为,奴隶制社会是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与是不是所有民族都必须经历奴隶制阶段是不同的两回事。一个民族,只要独立发展,较少受到外界影响,就会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占有制社会,因而最早进入文明时代的几个民族,都经历了奴隶占有制社会。从杀掉战俘,到把战俘留下来作为生产工具役使,只能采用奴隶制。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奴隶制在历史序列中只能处在原始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而不可能处在其它位置上。其它民族未经历奴隶占有制社会,正是由于受了经历过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民族的影响[6]。在经历过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民族的作用下,落后部族、民族会越过在自己独立发展时必经的某个阶段,而直接进入与自己原来所处阶段不相邻的更高阶段,即进入封建社会①。虽然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没经历过奴隶占有制社会阶段,但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和一般进程来看,从世界历史发展的总规律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确实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中。
奴隶制可以产生于奴隶占有制社会之前,也可以存在于奴隶占有制社会之后。只有以奴隶制为主导生产关系的社会,才能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
马克思说过,东方存在普遍的奴隶制[3](P496)。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东方社会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也就是说矗立在原始的农村公社的基础之上。由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是由“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掌握,所以这种奴隶制度下的奴隶也就是王有奴隶或国有奴隶。在东方,除了劳动奴隶制以外,还有家庭奴隶制[7],即在家务劳动领域所实行的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度下的生产奴隶被迫从事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以外的更多的劳动,即创造剩余劳动,以满足社会上其他从事非生产劳动的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奴或仆役阶级不直接从事生产,但是对生产的发展起了间接的推动作用,古代的科学艺术正是在仆役阶级的协助下完成的。
“最近20年间,出现了一种新的动态,就是摆脱‘五种社会形态’的固有模式,重新审视中国是否存在过‘奴隶社会’”[8]。根据《唯物史观与中国历史发展道路》课题组(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李延明、李为善主持)的研究,中国的夏商周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可以把土地及其上的劳动者赠送给任何他所乐意赠送的人;王作为凌驾于各方国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所有土地和劳动力的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方国国君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3](P493)。整个夏商周社会的历史,就是这种普遍奴隶制即王有奴隶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其中,夏代是建基于氏族方国的王有奴隶制社会,商代是建基于地缘方国的王有奴隶制社会,西周是建基于分封制方国的王有奴隶制社会,春秋战国时代是向地主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中国进入蓄奴地主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2006年,冯天瑜发表了《“封建”考论》,除了对古今中外“封建”释义进行考察外,还回顾了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相关论述,认为“马克思封建社会原论”是:(1)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2)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9]。由此,该书认为把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的观点是一种“泛化封建观”。2007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封建’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学术研讨会着重探讨了如何理解和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和社会经济形态学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和社会经济形态学说是否只适用于西欧,把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定名为封建社会是否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相悖等问题[10]。与会者认为,“封建”名实的争论表面上是对“封建”概念的不同理解,实质是承认不承认封建生产关系的普遍性、承认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正确性、承认不承认历史发展规律存在的问题。否定论者否定的不是“封建”之“名”,而是“封建”之“实”。这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史学界出现的“去社会形态化”思潮的一种表现。
以上观点之所以对立,主要是因为对封建社会的认定标准不同,很多学者认为用“封建社会”指称中国社会是对封建主义的“误译”、“误植”。这实际上是以欧洲的特殊形式为标准,断言只要不符合欧洲特殊性——封土封臣、领主农奴、城乡对立、政治分散等——就不是封建社会,结果把历史上世界大多数地区都排除在了封建社会形态之外。毋庸置疑,就汉语而言,“封建”(Feudalism)②这个词是因为欧洲封建社会确实含有“封土封臣”的因素而从中国古代与郡县制对应的“封土建国”借用而来的。然而,就像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并不是一个政治体制概念一样,马克思主义借用与这种生产关系伴随的分封制的概念,所要表达的却并不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形式,而是一种以生产关系为主的社会形态,与中国古代那种分封制完全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早就在社会形态的意义上对“封建主义”的概念进行了正名,他说:“难道封建主义曾经和它的概念相符合吗?它在西法兰克王国奠定了基础,在诺曼底为挪威侵略者进一步发展,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为法国的诺曼人所完善,而它最接近于它的概念是在短命的耶路撒冷王国,这个王国在耶路撒冷法典中遗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难道说,因为这种制度只是在巴勒斯坦有过短暂的十分典型的存在,而且很大程度上这也只是在纸上,它就是一种虚构吗?”[7](P746-747)法国历史学家布洛赫也说过:“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十八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很好的定义。但他还是觉得,一个词的价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在它的来源。假如说,“封建”一词通常所特指的社会不再以采邑为主要特征,那么,这与科学的普遍习惯也并不相悖。
由上所述,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前四种社会形态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根据我的多线论历史观和牵引超越历史观,在汇流的过程中,一些民族在发展的进程中跳过在孤立条件下原本会经过的发展阶段是常有的现象[11]。这种现象并不能用来证明马克思所发现的社会形态衔接顺序不能成立。世界各国、各地区尽管不能都充分地经历这几种社会形态,但从人类社会的总体进程来看,这几种社会形态发展的历史顺序是未曾颠倒的,也就是说,没有出现过别的顺序。这个民族或那个民族空过某个阶段也就是“超越阶段”的情况,就世界范围而言,不仅不违背这几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规律,反而是以这个规律为前提的。某个人群集合体(氏族、部落、部族、民族)在其他人群集合体的作用下,不一定历经所有的形态,但是绝不会处在这些形态之外,其发展顺序绝不会与这个顺序相逆,在这个层次上,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单线索的。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中,各个人群集合体的样式又各不相同,在这个层次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又是多线索的。
三
下面说第二个问题: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能否站住脚?
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包括前后衔接的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趋势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化生产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这个矛盾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内部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对立,另一方面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这个基本矛盾发展到最后,只能以社会化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冲破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使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来解决。
二是对未来社会特征的科学预测。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只存在一个经济主体,即整个社会。这个唯一的经济主体占有全部物的生产条件、全部劳动和全部产品;社会根据对各种使用价值需要的比例直接把劳动和物的生产条件分配到不同的生产部门,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在这个社会的初级阶段,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必须实行劳动者个人之间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的直接交换。在这个社会的高级阶段,社会才可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从社会成为唯一的经济主体那一天起,商品形式和货币就消失了。由于每个人与物的生产条件的关系都相同,所以阶级也消失了。国家没有专政职能,政权消亡,政党也不再存在。整个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推测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各种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出现,其他特征就会或者已经先于它出现,或者随后出现。任何一个特征都不可能脱离其他特征而单独存在。这些特征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是运用唯物史观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所得出的结果,他们对未来社会特征的推测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的,他们采用的逻辑方法又是严密的,正确的,对未来社会任何一个特征的推测都不是没有根据,因此,他们对未来社会特征的推测是科学的。
马克思说:“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12]出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这些共产主义社会特征,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性质超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限度,超出商品交换关系所能容纳的限度。
当前,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那种共产主义社会特征所要求的条件还没有出现。我们怎么能根据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特征出现的条件还未出现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就断定这种条件出现时那些社会特征也不会出现呢?
在这种生产关系需要的物质条件即生产力条件成熟以前,尽管人们可以凭借暴力即凭借政权力量并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为目标建立起新的生产关系,但是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决不可能具有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些特征,而只能是由现有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决定的既不同于典型的或纯粹的资本主义关系也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
我们认为人类社会将会发展到共产主义,但我们并不认为在任何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基础上都能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我们要想使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顺利发展,只能使自己采取的经济形式适应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现有性质和水平。我国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种努力。
还应该看到,在发达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预测过的趋势比一个多世纪前不是减少了,而是又增加了很多。在这些国家里,体力劳动同脑力劳动的差别、工业生产同农业生产的差别、城市同乡村的差别越来越小。虽然雇佣劳动制仍然存在,但是雇佣劳动者的状况已经逐渐改善,工资和福利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雇佣劳动者的公民利权日益得到保障。现在,通过资本积聚、集中,相互渗透,资本重组,股份公司的N次方越来越大,跨国公司已经在经济上达到与国家相匹敌的程度,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出现了许多向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迹象。当代世界不是向同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测相反的方向演变,而是向同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测相同的方向演变。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很有实现的可能,具有预见的惊人科学性。
既然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已有的前四种社会形态的论述能够站住脚,既然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也能站住脚,那么,“五形态论”就能够站住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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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
【注释】
①如果其原始社会形态能延续到世界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甚至能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见李延明:《在历史的序列中——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5-81页。
②最先把feudal翻译为“封建”的是日本学者。在1873年的英日词典《英和字汇》中,feudal的对应日文就是“封建的”。
网编:客卿
(马克思主义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