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1]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也强调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反复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同志的讲话精神,我们领会到,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全新理念的同时,也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破解人民内部矛盾化解难题指明了方向。关于新世纪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近年来,笔者发表了多篇系列性论文,对新世纪以来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反思,取得了人民内部矛盾在当前演化规律性的一些认识。这些理论问题的初步解决,得出了一个共同结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破解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时代难题,必须从方法论高度来一次战略大转移。党的十八大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使这个立意的信心更足了。本文就实现这一战略转移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期有助于这一战略转移顺利进行。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呼唤着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战略转移
在国外,理论界研究社会矛盾问题时使用的是社会冲突概念。二战以来,相关研究反映了制度改良的思路,试图通过调整所有制关系、改善阶级阶层结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降低社会紧张度;或者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用参与决策、终身雇佣、职工持股等方法降低社会压力。“中产化”、“社会保障”、“福利国家”、“社会安全阀”等概念的频繁使用,反映了这方面的基本走势。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宣告失败后,北欧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也为解决当前我国社会问题提供了另一种有益启迪。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在某些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在国内,自新时期以来,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研究有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相关研究围绕毛泽东的经典理论进行,主要是阐发和总结经验,完善理论体系;二是进入90年代后,研究热点集中在利益矛盾等方面;三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矛盾高发期”的凸显,该领域的研究也被推向新高潮,尤其是社会学关于社会阶层的研究异军突起,群体、阶层博弈成了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共十六大以来,研究热点聚焦于阶层竞争、既得利益、干群利益矛盾、官员与民争利、社会底层“仇官仇富”心理以及“无直接利益冲突”等方面。2010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此问题进行了集体学习,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将研究推向了新高潮,热点进一步收缩到了收入分配、深化垄断行业和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随着中央一系列惠民政策的推行,实践的发展再次超越了理论的发展,引领着该领域研究继续向纵深发展。
新世纪以来,理论界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研究取得的主要成就是:在理论基础上,对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研究,既坚持了基本形态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又看到了新世纪新阶段在新的历史进程中的新变化和新特征,从而使该领域理论基础更加稳固;在研究视野上,突破了只重视意识形态的传统模式,更加重视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和制度建设,补充了原来理论体系的明显缺失;在研究成果上,看到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表现、新特征、新焦点、新方法,乃至提出了官民矛盾等一些非常尖锐的问题,将该领域的研究推向了新阶段。然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研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使相关研究整体上落后于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在思维方式上,长期不能突破传统理论框架的束缚,没有形成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相适应的理论言说方式;在视野上,眼界不开阔,勇气不足,还没有突破传统的解释框架;在范畴使用上,没有实现与现代社会冲突理论接轨,只是修修补补,没有上升到战略转移的高度认识问题,很难担当起指导当前实践的重任;在实践中处在徘徊、两难境地,既强调内部矛盾,又离不开“专政”工具,沿用老方法处理新矛盾,热衷于表面工作,代价很高,收效甚微;操作方法治标不治本,热衷于“维稳”“排查”、“预案”设计等,找不到根治路径。
应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特征,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制定了科学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2005年2月,胡锦涛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将“如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3]作为要求全党在实践中探索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研究课题,要求全党全社会理论界开展调查研究,取得研究成果,以化解社会矛盾。然而,近年来,我国各地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并愈演愈烈,达到了“世所罕见”的程度,说明理论界至今还没有很好地完成胡锦涛同志当时交给的这一重大研究任务。
问题是时代的吼声。当前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实践中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每当事态演化到冲击机关、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甚至刑事案件时,处置很顺手,很快就能平息;而当事态以较为温和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反而不知所措,表现得很无奈,甚至在等待事态扩大、坐视矛盾升级后,再动用警力解决问题,从而使事件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这种现象很普遍,再明确不过地说明,对于以突发性群体事件为标志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我们所使用的方法,依然是对敌斗争的方法,而并不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这就更加突出反映了实践对理论的迫切需要,呼唤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从近年来频发多发的群体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表现出来的困惑和无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实践对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创新的强烈需求。
但非常可惜,当前理论界尚未捕捉到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创新的战略转机。事实上,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科学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来,党中央更加关注社会和谐建设,加大了对社会底层的帮扶力度,紧锣密鼓地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特别是提出了“党建科学化”、“制度反腐”、“权力制衡”、“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新理念,标志着在实践层面上已经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实践的发展又一次走在了理论的前面,从而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但理论界却不得要领,还没有把握到全面小康建设的物质实践给理论创新带来的战略转机。只有站在时代高度,抓住战略战机,实现方法论战略转移,才能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开辟新局面,探索出一条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的新通道,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研究引向深入。
二、牢牢把握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战略转移的正确方向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社会矛盾激化的客观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化建设在前进过程中存在一些支流性问题;经济社会关系有失公平正义、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正在拷问着一些改革措施的合法性;特别是以突发性群体事件为标志的人民内部矛盾过于激化,也说明当前不仅所使用的一些方法很不成功,而且在方向和理路上还存在着值得反思的问题。
提出社会转型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战略转移,进而提出始终坚守正确方向的重大问题,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当前实践的客观要求。如果我们如实地反思近年来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许多基层政府的一些做法事实上已经背离了党和国家的执政宗旨,偏离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向。在利益问题上,一些改革措施过多地关注社会管理群体的利益,忽视底层群众的利益,使管理阶层的地位引人注目,以至影响干群关系;许多基层政府在出台政策和法规时,不是首先考虑为当地大多数群众谋利益,而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甚至公然与民争利,于是,“圈地运动”、“灭村运动”、“拆迁运动”此起彼伏,导致群体事件的频发高发;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上,不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而是甘心情愿地将群众推向对立面,人为地制造矛盾,形成紧张局势;在化解矛盾的方法上,过于迷信专政工具,对利益受损后表达诉求的群体进行打压,围追堵截,造成群众情绪反弹。诸如此类,就不是细节问题,明显带有方向性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稳”被作为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政法部门“严防死守”,但结果不尽人意。事实提醒我们,现在应该是从整体上重新反思问题的时候了,不仅我们所用的方法有问题,而且还存在着方向性偏差。
针对许多地方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出现的一些方向性偏差,理论界纷纷献计献策,从不同侧面提出了不同策略。有的主张通过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化解社会矛盾,“抑制政府特殊利益是关键”[4];有的认为“社会结构落后于经济结构”,主张“以社会建设为战略重点”化解社会矛盾[5];也有的认为“共同富裕是根治深层次矛盾之本”[6],主张尽快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7]。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化解当前过于激化的人民内部矛盾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都是立足于某个角度和侧面,没有从整体上找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更不能代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向。
那么,社会转型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转移的正确方向是什么呢?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责任,创新机制,统筹兼顾,落实措施,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各项工作。”[8]“要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特别是要做好关心困难群众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9]现在,胡锦涛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维护群众权益紧密联系起来的思想,已经得到了党的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继承发展。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新老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新形势下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一以贯之的思想就是人民群众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性质规定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雇员,必须忠贞地为人民而工作。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所使用的方法和措施,必须为这个目的服务,为全社会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或一部分人谋利益。这就是新世纪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大方向,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战略转移的大方向。很显然,这里所说的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化解的正确方向,也就是要重新转向毛泽东所说的“为人民服务”、江泽民所说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所说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习近平所说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正确方向上来。
三、从外延治标式“片面维稳”向内涵治本式“全面维稳”转移
提起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转移问题,就不能回避当前颇有争议的“维稳”思维。本来,邓小平在设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图时,就涵盖着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社会团结稳定政治局面的基本内涵,这并没有什么疑义;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在贯彻过程中总是被人为地走偏,一些基层政府人为地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划分为两个对立面;于是,在操作上就是脱离群众,过多地使用专政工具,从而形成了被人们多有诟病的“维稳”思维。
自古以来,江河治理有两种方略:一是不断加高河堤,以阻挡河水外溢;二是疏导清淤,以利河水顺利流过。两者的优劣自然不必言说。在执政条件下,我们对待人民内部矛盾也会形成两种方略:一种是外延治标式“片面维稳”;另一种是内涵治本式“全面维稳”。所谓外延治标式“片面维稳”,是目前各地热衷于使用的“维稳”思维,政府脱离公众单方面“维稳”,甚至甘愿将自己摆在公众的对立面,从矛盾的表面着眼,更多地注重外在性操作,于是化解社会矛盾就成了采取措施将公众的意见或呼声平息下去,以保持社会表面上的平静;至于由自身内部的原因而引发的问题,诸如,继续拉大收入差距,强制征地拆迁,漠视制度性腐败,使大量“不合理”的东西“合法化”,人为制造社会紧张度等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则视而不见。所谓内涵治本式“全面维稳”,就是政府将自己与公众作为社会稳定的共同体,从社会矛盾的源头着眼,更多地从自身寻找社会矛盾的根源和化解途径,既治标又治本;在方法和措施上不是采用“扬汤止沸”,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从而化解矛盾,降低社会紧张度,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当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从客观上说,固然是社会转型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但从主观上说,与化解矛盾的思路和方法严重滞后也有密切关系。近年来,各地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置方法基本上沿用的还是“专政”思维和“人治”的思路,并没有从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来寻找化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结果越“维”越不稳,到处形成群体事件的“言塞湖”和社会矛盾的“天上河”。
中国社会已经告别了过去那种大一统、风平浪静、高度一致、一呼百应的时代,出现了多态多样、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以人民内部矛盾为标志的社会矛盾进入了本真状态,竞争和博弈成了一种常见现象,而我们却还在那里追求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其结果可想而知。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大调整,在一些群体利益受益的同时,必定会出现利益受损群体,他们必然要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甚至奋起抗争。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随着社会底层基本群体的利益受损,人民内部矛盾必然活跃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世纪之交就推出了一个“十大阶层”的排行榜,其中官员群体名列榜首,而工农基本群体则名列榜尾;十多年过去了,这个排行榜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10],产业工人群体和农业劳动者群体成了改革中最大的利益受损群体,有的甚至在20世纪末期的“下岗运动”、“圈地运动”、“拆迁运动”中沦落为失业、失地、失房群体,导致这些群体成了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的多发群体。这种情况引人深思。如果听任这种局面延续下去,那么,中国要破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时代难题,走出社会矛盾高发的困境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四、实现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转移的行动路线
(一)主客体统一,依据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实际探索方法论转移问题
唯物史观是考察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强大思想武器,同时也是考察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强大思想武器。运用唯物史观社会矛盾理论考察研究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就必须遵循主客体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认识到当今中国高发频发的社会矛盾,都是反应性的利益矛盾或者维权形式,而不是底层群众主动起来闹事。这是我们当前寻找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的策略时必须抓住的一个基本点。
然而,随着经济高速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到来,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自贵州“瓮安事件”在演化过程中出现了矛头指向地方基层政府的暴力事件后,许多人对人民内部矛盾在认识上出现了变化,形成了一种“不稳定幻像”,以为社会矛盾很严重,发生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很大。在理论上,前些年就有人做了耸人听闻的预测,说中国在十年之内会发生大的社会危机,许多研究也若明若暗地预示,如果社会矛盾得不到缓解,某种形式的社会动荡就会发生,甚至提出了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主张用社会矛盾概念来取代人民内部矛盾概念。这种主张在思想上造成了许多混乱,在实践中带来了消极影响,于是,在具体操作上就悄悄改变着过去的有效做法,许多地方在处置群体事件时普遍动用了警力,有的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
其实,当今中国社会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标志的社会矛盾的性质并没有变,并不是真如有些人所说已经演化到了动摇党的执政地位的程度。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定位是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是由民生问题而引起的,诸如失业、下岗、农民负担、拆迁等与人们切身相关的利益问题。所以,现在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利益矛盾。我们这个社会虽然压力很大,有脆弱的一面,但也潜藏着相当强的弹性。正是这种弹性,使得这个社会往往能够在面临严重危机的紧急时刻化险为夷,尽管一些问题被拖延下来后形成更严重的隐患。中国现在需要解决的不是绝对稳定问题,而是秩序问题,不能是刚性维稳,而应是柔性维稳。我们不应当夸大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而应当树立自信,以正常的心态、实事求是地判断和定位当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高瞻远瞩,进行制度化建设,形成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方式,才是我们真正的出路。
(二)洞察新动态,循着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渠道寻找化解策略
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利益格局的分化,我国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渠道也发生了分化,尽管分配领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主渠道,但生产领域成了一个新开渠道,流通领域成了一个再生渠道,资源控制领域成了一个暗中渠道,公权领域则成了一个特殊渠道。而且,中国社会人民内部矛盾产生渠道的变化并没有停滞。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渠道又出现了双重动态:一方面,新时期以来出现的全方位多渠道产生的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另一方面,较之于20世纪末期,不论是分配领域,还是生产领域、流通领域、资源控制领域和公权领域,人民内部矛盾都出现了新变化和新特征。当前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每一个领域中经济利益关系背后,都渗透着权力这个强大助推手的推动,使人民内部矛盾从全方位多渠道中又出现了单一化新动向,即向着公众的民主要求与少数人对权力的垄断性之间的矛盾集中。懂得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新动向,也就找到了化解的基本渠道。在生产领域中,矛盾主要表现为劳资矛盾,而劳资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资方,因而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应放在创造劳资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对等地位;在资源控制领域,矛盾主要表现为“新双轨制”所造成的“竞争与垄断”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业垄断,因而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在于打破垄断,打造公平竞争的平台;在公权领域,矛盾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权力过分集中,因而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应放在通过权力的制衡寻找公共权力新的实现形式。概括起来,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方法,是从源头上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更不是火上浇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构建和谐,从而达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之目的。
(三)精确制导,找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真正源头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1]以此为起点,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中普遍看好从源头治理的方法。关于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真正源头问题,胡锦涛同志做过多次论述,特别是在2010年9月23日举行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第一条就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不断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牢物质基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8]。然而,一些职能部门在贯彻这一精神时却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往往错误地将矛盾的具体诱因和多发频发人群作为矛盾产生的源头。于是,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就变成了对“苗头性问题”的“大排查”,不惜用守候、跟踪等劣质手段来寻找所谓的“苗头”,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标,追求什么“零上访”,甚至演变成了对人们表达意愿的行为进行围、追、堵、截的理由,而矛盾产生的真正源头则被遮蔽起来了。这种认识显然是肤浅的、短见的;这种做法更是错误的,并没有抓住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真正源头;如果用这种认识来指导工作,实践中也就走不出急功近利甚至杀鸡取卵式片面维稳思维的窠臼。
总之,当前理论界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研究现状整体上落后于社会转型实践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新阶段社会转型关键期,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紧张度,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从方法论高度来一次战略转移。从以上关于社会转型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转移基本理论问题的考察可以看到,要实现这种转移,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逻辑上是贯通的。这一战略转移的大方向,必须与社会转型的基本方向保持高度一致,从传统方法向着与现代社会接轨的方法转移,实现从外在式维稳向内涵式化解转移,社会强势群体一定要把自己摆进去,敢于触动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促使转移成功。随着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方法论实现战略转移,新世纪以来以人民内部矛盾为标志的社会矛盾凸显的状况将会从根本上好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一定会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
[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N].光明日报,2012-11-16.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0.
[4]王玉凯.抑制政府特殊利益是关键[N].社会科学报,2012-02-09.
[5]陆学艺.以社会建设为战略重点[N].社会科学报,2012-03-01.
[6]杨承训.“共同富裕”是根治深层次矛盾之本——重温邓小平“消除两极分化”的思想[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1).
[7]刘国光.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J].探索,2011,(4).
[8]胡锦涛.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N].人民日报,2010-09-30.
[9]胡锦涛.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奋勇前进[N].人民日报,2012-07-24.
[10]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建设[N].学习时报,2010-08-30.
[1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网编:客卿
《理论探讨》201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3-5-26 21:49:17
(马克思主义研究网)